廷命税监四出抽分征税,“商税重而转卖之处必贵,则买之价增,而买者受其害;商不通而出物之处必贱,则卖之价减,而卖者受其害。利虽仅取及商,而四民皆阴耗其财,以供朝廷之暗取,尤甚于明加田税也”。税使制度的推行,直接影响到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,因而也遭到从朝廷到地方无数官吏的强烈反对。广大城居之民,更是对此进行了殊死斗争,发动了一起又一起反矿监税使的“民变”和“兵变”,而且其声势之大,范围之广,可谓是史无前例的。
这些问题明朝当权者自始至终难以解决,反而是宋代对这个问题看得很明白,很早就做出了改变,并着手进行了解决,如当时监管市舶务的张阐奏言:“比者叨领舶司仅及二载,窃常求其利害之灼然者,功持法令之未修。何当福建广南各置务于一州,两(浙)市舶务及分建于五所三路,市舶相去各数千里。初无一定之法,或本于司之申请而他司有不及知,或出于一时之建明而异时有不可用,监官之或专或兼,人吏之或多或寡,待夷夏之商,或同而或异,立赏刑之制,或重而或轻,以至住舶于非发舶之所,有禁有不禁,买物于非产物之地,有许有不许,若此之类,不可既举。故官吏无所遵守,商贾莫知适从。奸吏舞文,远人被害,其为患深。**有司,取前后累降指挥,及三路节次申请,厘析删修,著为一司条例。”建议朝廷制定专门的市舶条法,以有效管理海外贸易,禁绝官吏上下其手。“真是这条奏折,令大宋朝廷猛醒,面对这个辣手且新问题,宋代当权者就比大明重视多了,当年便痛下决心,结合实际,终于在元丰三年,颁布了这个世界上最早的外贸法规,法规上明确了各个港口之间的地位与责任:只有广州,明州,杭州三地可以放行外贸船只。从而集中管理,打击走私。有了管理制度,朝廷律法也起到了足够的作用,使得整个宋代市舶司运作起来就十分细致了,去那儿只能走广州,明州,杭州三地市舶司,海上贸易同样如此,如此一来,朝廷就如同一把大手按住市舶司,而市舶司则用两只大手,死死的按住外向经济的巨额利益,否则难以逃脱干系,这样最大的好处,用杨峥的眼光看,就是航向明确,贸易区也明确,堵住走私空子的是,所有外贸船只返航后,必须要在原出海港口办理纳税事务,给了朝廷所定下的税收后,才能准许你的船只货物上岸,与往日来去不一,轻松偷税漏税的漏洞算是及时给堵住了,想要贸易可以,想要运送货物也可以,合理上交税收,否则概不接待。
元丰法最大高明的地方,在杨峥看来并非针对本国人,而是本着一视同仁的对待,即便是西洋诸国往来的贸易船只,同样由此等调理,来往的商贸船只,必须有市舶司亲自过目后,然后有市舶司统一安排上岸的时间,地点以及卸货的落脚点,外国运至的珍珠、象牙、香料、药材、胡椒等朝贡的商品在规定的落脚点停放后,则改由市舶司就地出售,各地大商人纷纷购买,这种往来的贸易意义极大,宋代从海外购买珍珠、象牙、香料、药材、胡椒等天然产品,卖个境内的商家大户,再以境内的陶瓷、丝绸、纺织品、茶叶等手工业制品卖给西洋诸国,从中获取税收好处,这种互惠互利的贸易每一年,宋朝市舶司从海上贸易中抽税近二百万贯,单以百分之十的啊税收算下来,宋代每年的进出口总额约为二千万贯。足足是大明的数倍,这种内外同时互利的贸易随着各项制度的完善,往日官员的营私舞弊监督,以及官商勾结进行商业垄断得以遏制,非但如此,为了更明确的告知天下官员,元丰律中对这些勾当都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,一旦触犯决不轻饶,如绍兴十六年,三佛齐国王投书广州市舶司,称近年由于市舶司抽税过重,“商贩如香,颇有亏损”。宋高宗得悉,重申“市舶之利,颇助国用,宜循旧法以招徕远人,阜通货贿”,将广州市舶使袁复降了官职。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说明:有错别字是有意为之,其中的用意,你们懂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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